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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
志願工作者管理辦法
         中華民國98年01月02日訂定
中華民國100年01月22日修定
 
一、本法所稱之志願工作者係指院外人士到院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,簡稱「志工」。
二、志工管理單位為社工組,負有人力需求調查、招募、徵選等工作。
三、志工運用單位可為教保組、醫務組、行政室、社工組,主要依志工之專才、意願及本院業務運用相關人力資源。各組室並需對志工進行指導、訓練等工作。
四、志工申請到院從事志工服務時,須填寫志工服務申請表,並需於報到日攜帶最近一年內一吋半身脫帽大頭照1張及身分證正本,以利本院建立志工服務基本資料。
五、本院社工組須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志工報到暨教育訓練時間。
六、 志工於本院服務期間,需遵照以下之倫理守則:
         1.我願誠心奉獻,持之以恆,不無疾而終。
         2.我願付出所餘,助人不足,不貪求名利。
         3.我願專心服務,實事求是,不享受特權。
         4.我願客觀超然,堅守立場,不感情用事。
         5.我願耐心建言,尊重意見,不越俎代庖。
         6.我願學習成長,汲取新知,不故步自封。
         7.我願忠心職守,認真負責,不敷衍應付。
         8.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遵守規則,不喧賓奪主。
         9.我願熱心待人,調和關係,不惹事生非。
       10.我願肯定自我,實現理想,不好高騖遠。
       11.我願尊重他人,維護隱私,不輕諾失信。
       12.我願珍惜資源,拒謀私利,不牽涉政治、宗教、商業行為。
 
七、志工服務期間,應恪守志工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倫理事項,若於服務期間,因個人自由意志而行不利機構形象或其他法規明定犯罪違法之情事,經檢舉查獲者,除無法繼續於本院擔任志工外,志工個人必須負責全部相關刑責與賠償責任。

八、志工於院內服務期間,不得有咀嚼檳榔、抽菸、賭博等行為,因前述行為與服務態度不符合志工服務之精神,本院得予以解除其志工身份。
九、 志工於院內服務期間不得使用手機及相關攝影器材,如有需要,請主動告知院方,經院方同意核可後始得為之。
十、 志工從事服務前與結束後均需辦理簽到、簽退手續,以作為志工申請服務時數證明之依據。
十一、志工如需開立志工服務時數證明,須於3日前向本院社工組提出。
十二、本辦法經院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或增列時亦同。
志願工作者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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